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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第几条(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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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5、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6、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7、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8、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9、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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