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内容。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程序与条件。
以下是对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的总结及具体规定内容的表格形式展示:
一、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可以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该条款还明确了适用对象、审批程序、执行机关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具体内容表
条款内容 | 内容说明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三、适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1.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或存在特殊情形(如孕妇、患病者)的犯罪嫌疑人。
2. 程序要求:需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3. 执行机关:取保候审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监视居住则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执行。
4. 权利保障: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四、结语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既保证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