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次重要的修订。其中,对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多项调整,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的变化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和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变化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内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条款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打击范围不够全面、量刑标准不够明确等。修正案对这些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原规定 | 修改后规定 |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增加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第386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386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下的量刑标准。 |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并且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
3.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4.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明确了不同数额和情节对应的刑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统一尺度。
受贿金额 | 情节认定 | 量刑建议 |
数额较大(一般指3万元以上) | 有其他较重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一般指10万元以上)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150万元以上)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注: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四、新增条款与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对“权钱交易”行为的打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即使没有实际获得财物,只要存在承诺、实施或已经取得利益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不仅扩大了打击范围,也提高了量刑的精确性和合理性。这一修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从严治吏的决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通过本次修正,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总结: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立法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新增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为构建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